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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

来源:北京积水潭医院聊城医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收费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推进医院改革和发展进程,使医疗价格行为更加科学化、法制化、系统化、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聊城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书》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第二条 树立法治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价格管理工作,熟练掌握价格管理各项政策,把握标准、严格执行和操作。

  第三条 对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管理,熟悉各项目价格内涵要求;组织协调并参与相关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科学合理测算,提出改进管理、降本增效的建议和措施;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构建科学管理机制,通过事前控制、现场控制及反馈控制等环节,科学规范医院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 坚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技术准入(许可)为先的原则,进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和价格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审核论证,报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立项后,方可申报价格。

  第五条 对已立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成本测算,提出价格建议,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执行。

  第六条 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咨询、投诉电话。

  第七条 学习、关注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依据政府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标准。

  第八条 对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监管,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科室,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

  第九条 接待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面的咨询,处理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投诉,针对有效投诉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 组织召开价格管理工作会议,与相关业务科室讨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建议;对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进行价格政策(业务)指导。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医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