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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保险管理规定

来源:北京积水潭医院聊城医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伤、生育人员能够享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聊城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书》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伤保险

  第二条 我院是工伤保险定点机构。工伤患者至我院就医,挂号、就诊、缴费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和《工伤证》,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医生接诊工伤患者时,必须查验患者社保卡和工伤证,核对人员身份;针对工伤证鉴定疾病和部位开具“工伤保险处方”,对非鉴定部位的疾病开具“医保处方”;如患者超出工伤证鉴定部位就诊,但与工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可为患者开具诊断证明书,请患者前往工伤中心进行增项后,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医生为工伤患者诊治时,应符合聊城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凡使用超出支付范围的医疗项目,应提前告知患者,并签定自费协议书。治疗与工伤认定部位不相符的疾病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由基本医保支付。

  第五条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不能转往他院进行外检或购药,工伤保险不予支付。

  第六条 工伤职工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第七条 定期对工伤保险费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不合理费用及时整改。

第三章  生育保险

  第八条 办理住院时,需核实患者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接诊生育险患者时,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聊城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以及聊城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相关规定。当患者使用超过三大目录库规定和生育险相关规定的项目时,应提前告知患者,并签订“自费协议书”。

第四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医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