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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来源:北京积水潭医院聊城医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聊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特例单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聊城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险种范围包括: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聊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市外异地、跨省异地、离休统筹参照此规定管理,特殊政策除外。

第二章  门急诊管理

  第三条 医生接诊医保患者,应核对是否患者本人就医,如为代开药,应严格执行门诊“代开药”管理规定。家属代开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参保人员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者,可由家属“代开药”;家属必须持患者身份证和社保卡就医;医生应根据患者门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等开具相关药品,并在信息系统中登记代开药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代开药原因。

  第四条 应为医保患者书写《门急诊病历》,医生每次接诊均应核实患者门诊病历和相应的检查化验报告。

  第五条 应按照医政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收费时需符合物价标准,杜绝出现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第六条 常见不报销情况:门诊未持卡就医;伤因或病因不符合报销规定,如车祸,打架斗殴、他人伤害等有责任方事故,滑雪、骑马、旅游等有门票收费的情况;正常妊娠医疗保健、计划生育、不孕不育、孕前咨询、体检等;超说明书和医保限适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第七条 患者缴费后,应为患者提供收据和明细清单。

  第八条 变更不同医保类型的,需经医保处审核。

第三章  住院管理

  第九条 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发生医保门急诊费用。

  第十条 各病房根据本科室收治患者特点,预估患者大致需要自费、自付的金额,作为患者缴纳预交金的依据。如在院期间发现预交金不足,需及时请患者前往住院处进行补交。

  第十一条 各病房在外伤患者住院前、术前明确本次住院的伤因是否符合医保报销政策,有第三方责任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无第三方责任的需与患者签署《外伤无第三方责任书》,留存病历。避免出院时因整笔费用不能报销引起的纠纷。

  第十二条 各病房需对新入院患者身份进行核实。在患者入院当天,核实是否本人住院,发现不相符的,应立即暂停治疗,并联系医保处核实情况,采取上报医保中心等进一步措施。

  第十三条 医护人员在开具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时,应严格执行医保三大目录库、审核问题反馈等相关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 当使用超医保三大目录库、超药品说明书、产品注册证等适用范围规定的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时,应提前告知患者,并签署“自费协议书”,留存在病历中。

  第十五条 各病区应设专人负责病房医保工作,定期抽查出院病历,发现问题及时沟通整改。

  第十六条 住院患者退费,住院退费只能按时间顺序,逆向逐笔退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医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